宿松縣城管局綜合執法網格化管理工作制度(試行)
根據省住建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城市管理執法規范化建設標準(試行)>的通知》(建督〔2018〕198號)和《關于印發<安徽省城市街區整治提升導則(試行)>的通知》(建督函〔2019〕1321號)等文件精神,堅決杜絕“慢作為、不作為、亂作為”等不良現象,不斷提升縣城精細化管理水平,鞏固縣城文明創建成果,努力打造人民滿意的縣城環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標
打造文明、宜居城市,切實加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長效機制,遏制違法建設,實現縣城規劃區建設秩序有序、市容市貌整潔的工作目標,全面提升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保障政令暢通,實現城市管理的常態化、全覆蓋,促進縣城規劃區管理水平整體提升。
二、工作職責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分工,網格化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1、負責縣城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含臨時建筑)或其他設施的巡查管控、查處和拆除;
2、負責對未按規定期限拆除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治理等工作;縣城規劃區內規劃建設管理方面行政處罰、執法監察工作。
3、負責查處不符合《宿松城市容貌標準》的行為;
4、負責查處出店經營的行為,臨街商店貨物一律進店經營;
5、負責查處攤點占道經營行為,攤點按照主路面嚴禁、次干道嚴控、小街小巷規范,設置的攤點群應在劃定的區域規范經營;
6、負責查處人行道違法停放車輛的行為,一律按要求停放在劃定的區域;
7、負責查處公共場所無照無證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為,對超期或影響安全、版面破舊廣告責令業主在規定的時間更換或拆除;
8、負責查處在城市道路范圍或者公共場地違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院墻、護欄、棚亭的行為;
9、負責查處焚燒垃圾的行為;
10、負責查處社會生活噪音污染和建筑施工噪音污染;
11、負責查處餐飲企業不安裝油煙凈化設施,露天燒烤的行為,餐飲業排放的油煙必須符合國家制定的排放標準;
12、負責查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13、負責查處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場地違規堆放物料、施工垃圾、渣土等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等行為;
14、負責查處擅自挖掘或侵占城市道路、破壞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的行為;
15、負責查處臨街建筑物違規裝飾裝修行為;
16、負責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網格設置
根據縣城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我縣建成區范圍,采取掛圖作戰方式將各中隊責任片區用不同色塊劃分網格標識;各中隊片區內劃分若干單元網格,實行定人、定崗、定責,責任到人。詳見網格分布圖。
一級網格:局領導每季度對大隊工作開展情況、貫徹落實執行局各項規章制度情況進行督查。局督察考核股每個月組織對大隊網格化管理制度落實情況、上級批轉信訪件(含領導信箱)和局領導批示落實情況、大隊對中隊指導監督管理考核情況等進行督查;隨機抽查網格單元城市管理工作情況。督查考核結果作為大隊月績效和年度評優評先重要依據。
責任領導:局分管領導責任單位:局督察考核股
二級網格:大隊每周至少對各中隊履職情況進行一次督查考核,主要內容為上級部門轉辦投訴和媒體曝光以及信訪轉辦違法建設的現場核查督辦、局領導批示交辦任務完成情況;貫徹執行大隊各項制度及服從命令情況;中隊對各類違反城市管理和規劃管理行為的日常管控和處置情況;隊伍日常監督管理情況等。督查考核結果作為中隊月績效和年度評優評先重要依據。
責任領導:大隊長責任單位:綜合執法大隊
三級網格:各中隊每日對所在片區單元網格執法人員和協管人員巡查管控履職情況、違法建設日報告、零報告落實情況實施督查抽查,日報告、零報告經中隊負責人簽字后及時上報大隊;組織力量對本中隊網格內私搭亂建、占道經營、亂停亂放等違規行為依法查處和違法建設管控處置情況;貫徹執行局、大隊、中隊各項規章制度等情況。督查考核結果作為隊員月績效和年度評優評先重要依據。
責任領導:各中隊中隊長責任單位:各中隊
四級網格:隊員(含協管)每天應對責任單元網格實行全覆蓋、無遺漏、不留盲區、不留死角進行巡查,責任區域路段巡查不少于2次(上午、下午各不少于一次);特殊時期加大巡查頻次,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勸導制止、立行立改或督促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當場責令限期整改并上報中隊,做好立案查處所需的現場照片和證據保存;對突發性或影響較大的事件應當場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并立即上報中隊或者大隊,做好現場照片和證據的保存;
市場、學校周邊或重點區域定點、定人、定崗的按照職責分工履行職責,對各類違規行為及時勸導、立行立改,依法靈活處置,疑難復雜或較嚴重的違法違規案件(行為)立即上報中隊并做好照片和證據的保存;
巡查情況嚴格執行日報告、零報告制度,單元網格責任人應將每天巡查路線(區域)和巡查發現的問題以及已經整改的問題等按要求做好工作日志并上報中隊。單元網格內的違法建設管控情況等,經網格負責人簽字后報中隊長。
責任人:網格負責人責任單位:單元網格
四、問責
(一)問責方式:對工作中存在執法不嚴,執法不公,未按網格化工作責任嚴格履職,存在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假作為行為的責任人實施問責,有以下幾種方式:
責令改過(或警示約談)、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調離工作崗位、引咎辭職、降職、免職;以上方式可根據具體情節單獨或合并使用;對在文明創建和違法建設管控等工作中不主動、不作為造成不良后果的從嚴問責。
(二)問責情形:
大隊長是大隊責任網格內的第一責任人,副大隊長是分管區域內責任網格的第一責任人,中隊長是所在責任網格內的第一責任人,分別對各自責任網格內的工作負總責,各單元網格管理隊員是直接責任人。
隊員層面: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元網格責任人員(含協管人員)予以問責:
1、每天未按要求對單元網格全覆蓋巡查的,當月首次由中隊對責任人責令改過,兩次以上每發現一次扣除當月績效50元。
2、未執行零報告、日報告制度或弄虛作假進行報告的,當月首次由中隊對責任人責令改過并扣除當月三分之一績效。
3、當天(或者18小時內)未發現主次干道違規堆放建筑材料、堆放施工渣土或垃圾、挖掘城市道路、破壞市政設施園林綠化、臨街建筑違規裝飾裝修、違規設置墻體廣告、違規搭設臨街圍墻或圍擋以及其他侵占城市道路等行為,當月首次由中隊對責任人責令改過;對已發現但未采取有效處置措施導致違規行為續存又不及時向中隊報告的,當月首次由中隊上報大隊,由大隊責令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并扣除當月三分之一績效。
4、對一般違規行為(如店外小招牌廣告、非機動車亂停亂放)勸導制止不及時,對文明創建或第三方測評未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中隊對責任人責令改過。
5、對錯時管理、延時管理、值班管理不在崗履職,當月首次由中隊對責任人進行責令改過;對露天燒烤、夜宵攤點出店占道經營等違規行為勸導制止不力又不及時向中隊如實報告的,由中隊上報大隊,由大隊責令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并扣除當月三分之一績效。
6、24小時內未發現疑似違法建設(場地平整、基礎放線)或發現后未及時上報中隊的,當月首次由中隊上報大隊并由大隊責令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并扣除當月三分之一績效。
7、48小時內未發現疑似違法建設(開挖基槽、進行基礎施工)、處于延續狀態的存量違法建設未發現或發現未及時上報中隊的,由中隊上報大隊并由大隊對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并扣除當月三分之二績效。
8、對違法建設未及時勸導制止且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導致違法建設處于延續狀態的,由大隊對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并扣除當月全部績效。
9、對局領導、大隊、中隊督查出的問題,在規定時間內未整改,又不及時向中隊上報未整改原因的,當月首次由中隊對責任人責令改過,多次由中隊上報大隊,由大隊對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并扣除當月績效。
10、對領導信箱投訴、群眾舉報、信訪、媒體曝光、明查暗訪中發現的問題,未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回復或未及時向中隊報告未整改原因的,當月首次由中隊對責任人責令改過,多次上報大隊,由大隊對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并扣除當月績效。
11、以上情形多次發生,由大隊上報局黨組對責任人從嚴問責。
中隊層面: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中隊負責人予以問責:
1、每天未對單元網格人員巡查管控履職(日報告、零報告)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抽查)的,由大隊對中隊負責人責令改過。
2、對單元網格上報的疑似違法建設未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和處置,未將疑似違法建設控制在萌芽狀態的;其他違反城市管理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明確處置意見或未組織調配力量予以及時處置的,由大隊對中隊負責人責令改過并扣除中隊負責人當月三分之一績效。
3、對疑難復雜或較嚴重的違法違規案件(行為),中隊未及時組織力量采取有效管控措施予以處置并上報大隊,由大隊對中隊負責人責令改過并扣除中隊負責人三分之一績效。
4、對符合立案條件,經教育拒不整改的,中隊應及時下達法律文書并上報大隊,應立案而未及時立案的或立案后擅自撤案的由大隊對中隊負責人和案件承辦人責令改過,并扣除當月三分之一績效。
5、對責任網格內重點、難點問題,未組織、協調、督查導致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的,由大隊責令中隊長作出書面檢查,并扣除當月績效。
6、對新增和存量違法建設行為未采取有效處置措施導致違法建設狀態發生改變的,由大隊對中隊負責人通報批評并扣除中隊負責人當月績效。
7、對領導信箱投訴、群眾舉報、信訪、媒體曝光、明查暗訪反映的重要問題或局領導交辦的重要事項未及時組織整改或整改后反復發生的,由大隊責令中隊長作出書面檢查并扣除當月績效。
8、對局、大隊工作部署及各項規章制度執行不力的,視其情節由局或大隊對中隊負責人(含副中隊長)予以問責。
9、以上問責情形多次發生且改正不力或拒不改正的,由局對中隊負責人(含副中隊長)予以停職檢查、調離崗位、降職、免職等處理。
大隊層面: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大隊負責人予以問責:
1、每周未對所屬責任網格全覆蓋拉網式督查的,由大隊對分管的副大隊長和督察中隊相關責任人責令改過并扣除當月三分之一績效,局對大隊負責人予以警示約談。
2、每周未對中隊執行日報告、零報告等制度進行監督檢查、或監督檢查不細致、流于形式的,大隊對分管的副大隊長責令改過并扣除當月三分之一績效,局對大隊負責人予以警示約談。
3、對各中隊上報應給予單元網格責任人問責,大隊不及時啟動問責的,局對大隊負責人責令改過并扣除當月三分之一績效。
4、大隊應對相關責任人問責而未及時啟動問責的或應上報局黨組予以問責而未及時上報的,局責令大隊負責人作出書面檢查并扣除當月三分之二績效。
5、對中隊上報的疑難復雜或較嚴重違法違規案件(行為),大隊未及時予以明確指示或組織力量予以支持,導致違法違規案件(行為)延續造成不良影響的;違法建設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管控(含拆除)或督促中隊予以有效管控,導致違法建設處于延續狀態,局對大隊負責人通報批評并扣除大隊負責人當月績效。
6、對中隊上報應立案案件未及時上報局領導批準立案,或立案后擅自撤案的,局對大隊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并扣除當月績效。
7、對局工作部署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不力的;對餐飲油煙、露天燒烤、文明創建、戶外廣告安全等重點工作部署執行不力或各項制度執行不嚴,造成工作被動,視其情況對大隊負責人予以停職檢查、調離崗位、降職、免職等處理。
五、其它
1、協管人員對違法建設故意隱瞞、拖延上報、通風報信的以及在工作中不作為、亂作為、吃拿卡要、以權謀私等行為或被多次問責的予以辭退或解聘;鄉鎮(含東北新城、經開區)聘用人員我局建議予以解聘,對上述辭退或解聘人員記入其個人誠信檔案。
2、給予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的被問責人員,當年不得評優評先。
3、因工作不力、管理松懈造成責任片區管理較差,違法建設屢禁不止,或執法不嚴、選擇性執法造成較大社會負面影響的,取消所在中隊及大隊當年評先資格。
4、執法人員違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和廉潔自律等有關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5、對工作積極、勇于擔當、任勞任怨的執法隊員、協管員予以表彰獎勵。
6、本制度自2020年4月1日起實施。
責任編輯:楊劉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