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系列解讀③
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切實維護農民利益
——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系列解讀之三
土地制度是國家的基礎性制度,土地征收關系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水平,事關億萬農民切身利益。新《土地管理法》將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成果寫入法律,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化保障機制。本次《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遵循《土地管理法》的基本思路,在土地征收等直接關系農民利益的重點問題上只做加法,不做減法,進一步細化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征收補償安置機制,按照“權責對等”原則合理劃分各級政府土地征收事權,優化提升土地征收效率。
01進一步細化土地征收程序
《條例》聚焦土地征收程序的操作層面,對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具體步驟和具體內容提出了要求。《條例》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條例規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請。
02充分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條例》進一步暢通土地征收的公眾參與渠道,確保被征地農民在土地征收程序各個環節中能夠有效參與并充分反映訴求,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條例》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啟動土地征收工作后,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預公告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條例》提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條例》重申《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明確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03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機制
《條例》遵循“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費用保障和具體分配規則等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社會保障費用必須單獨列支,強調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必須足額到位。《條例》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并制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分配辦法,解決了長期以來集體與個人補償安置費用分配規則缺乏依據的問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單獨列支。《條例》強調,申請征收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并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有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準征收土地。
04合理劃分各級政府征地事權
《條例》聚焦當前征地審批程序效率不高的問題,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優化征地事權的配置,強化市縣政府征地補償安置的主體責任,減少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對微觀具體事務的管控,提高土地征收審批效率。《條例》明確,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重點對土地征收申請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為了公共利益確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進行審查。土地征收批準機關不再審查具體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條例》規定,國務院、省級政府依法批準征收土地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發布征收土地公告的同時,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條例》實施后,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不服,可以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的地方人民政府為對象,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土地征收法治化和規范化程序是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水平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要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嚴格落實依法行政理念,為了公共利益確需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條例》的要求,嚴格依法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充分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落實好征地安置補償各項政策制度,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責任編輯:楊劉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