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救助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制度,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民政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民發〔2018〕23號)和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25項舉措》(慶辦發〔2021〕10號)、《安慶市省臨時救助工作操作規程》(民社救字〔2021〕39號)以及縣民生工程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目標任務
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應急、過渡性救助。堅持兜底線、救急難,做到應救盡救,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救助及時,充分發揮臨時救助與其他救助的銜接配合,形成整體合力。堅持救助資源統籌,促進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二、實施內容
(一)救助對象
具有本地戶籍或我縣長期居住的外來務工者等人戶分離的家庭和個人,具體包括:
1.一類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孤兒、困境兒童。
2.二類對象:低保邊緣家庭。
3.三類對象:因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難,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本市戶籍家庭。
4.四類對象:困難發生在本市范圍的流動人口,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困難對象。
(二)救助方式
根據困難對象類型、困難程度、困難原因等不同因素,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資金救助。臨時救助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支付到臨時救助對象個人賬戶。
對緊急銜接受災人員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緊急實施臨時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發放現金,但應由受領人及2名經辦人員簽字確認。
2.實物救助。根據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或緊急救治等方式。除緊急情況外,采取實物發放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執行。
3.轉介服務。在實施臨時救助后,仍不能解決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對需要社會幫扶的,及時向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轉介。
(三)救助標準
臨時救助標準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剛性支出額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類分檔確定。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低保月保障標準10倍,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具體救助標準按照《宿松縣〈安慶市臨時救助工作操作規程〉實施辦法的通知》執行。
(四)救助程序
臨時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審核,縣民政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確認的程序實施。緊急情況下,申請人可直接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臨時救助。
(五)備用金制度
建立鄉鎮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用于鄉鎮在緊急情況下,對困難家庭實施救助,臨時救助備用金由縣民政局會同財政局按照鄉鎮人口規模確定資金池基數撥付至鄉鎮人民政府,鄉鎮審批臨時救助金額不得超過我縣低保標準的6倍。
(六)設置村級“救急難”互助社
各地要指導轄區內村(社區)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注冊成立村級“救急難”互助社,開展村級“救急難”工作。暫不具備登記設立社會團體的,可由村(社區)居民委員會代為履行村級“救急難”互助社相關職責,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開展“救急難”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協作配合。縣民政局、財政局要建立定期溝通會商機制,及時研究解決臨時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民政部門應當嚴格規范開展臨時救助對象審核確認工作,財政部門應當強化救助資金規范使用管理。
(二)加強資金保障。統籌使用困難群眾救助資金,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做到精準救助,突出績效管理,確保臨時救助資金足額安排、及時撥付、規范使用和效益發揮。動員引導慈善組織等社會力量加大對政府臨時救助的補充支持力度。
(三)加強備用金監督管理。備用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各鄉鎮應建立臨時救助臺賬,自覺接受監督。縣民政局、財政局定期對鄉鎮臨時救助備用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備用金管理使用違反財經紀律的、未發揮急難救助作用的,要及時糾正并視情節進行追責問責。
(四)加強考核監督。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績效評價機制,加強對臨時救助工作的績效評估,突出制度效能的發揮,強化結果運用。民政、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會同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臨時救助工作開展監督檢查,嚴肅查處擠占、挪用、虛報、冒領臨時救助金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責任編輯:李晨
